在新北市發生了一起家庭糾紛案件,一名二十多歲的吳姓女子因不滿父親的管教方式,將父親告上法庭,結果父親反告要求女兒搬出家門,並在法院中獲得勝訴。
家庭糾紛升級 法庭成解決場所
故事的開始是在去年五月,吳姓女子與父親發生爭執。在一次深夜的爭吵中,吳女認為自己的臥房是私人空間,父親不應該擅自闖入。而吳父在爭吵過程中,一時情緒激動,推擠了女兒,導致她的左手擦撞到房門。雖然傷勢輕微,僅有0.2公分大小,但這起事件最終演變成吳女告父親過失傷害的案件。法院一審判吳父罰金5000元,吳父雖提出上訴但最後撤回,隨後他改以另一種方式反擊,提告要求女兒搬出家門。
父親的反擊 要求女兒搬離
吳父在法院中提出,女兒的衛生習慣差,不打掃房子,也不分擔家庭開支。他要求女兒搬離家門,理由是他們沒有負擔水電、瓦斯或房屋稅等家庭費用。而吳女姊妹則反駁稱,她們從小住在這個家,父親從未要求她們分攤家庭開銷,並表示願意負擔水電瓦斯費用,但不想為其他費用付錢給施暴的父親。
法官的裁定 家庭成員應分家
最終,法官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認為吳父作為屋主和家長,有權要求已成年且有工作收入的女兒分家。法官認為,即使吳女姊妹從小住在這個家,但作為成年人,她們應該自立更生。因此,法院判決支持吳父的訴求,要求吳女姊妹搬離家門,但她們仍有上訴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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